60岁以上的工作人员是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7-06 09:30:36 1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男的超过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的,劳动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未满60岁之前就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地上病了算不算工伤?

工人在工地上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应当按照工伤的标准对其进行赔偿。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或者工人本人或近亲属就可以在1年之内亲自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人突发疾病的情形无法认定工伤,公司不用承担工人的医疗费。但如果公司没有给工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就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部分医疗费,赔偿给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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