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一、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二、北京涉外婚姻怎么离婚
无论是一方提出离婚请求还是双方自愿离婚,我国法院最好通过诉讼离婚作出离婚判决。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只要一方是在中国居住的人,中国法院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具有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中,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无论是针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针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都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适用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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