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文件中的每一空白均需填写,如有空缺,则视为放弃意见。2、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整洁、纸张统一,装帧美观大方,最好用打字方式。3、计算数字要准确无误,无论单价、合计、分部合计、总标价及其大写数字均应仔细核对。4、不得改变标书格式,不得涂改,个别字句如经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单位负责人的印章。5、封送标书遵照一般惯例,准备正本一本,副本两本,分别包装封印,封套上写明送交地址、收件人、投标编号、物业名称等,法人签字并盖投标单位公章。
招标书的编制原则
招标书的编制原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反映采购人需求、公正合理、公平竞争、科学规范、维护政府、企业利益,其中,招标文件编制要注意维护采购单位的秘密,其他规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招标书又称招标通告、招标启事、招标广告,它是将招标主要事项和要求公告于世,从而招使众多的投资者前来投标。招标书的编制应遵守以下原则:
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接到采购项目委托以后,首先要考虑该项目是否有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通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资金来源是否已落实等。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等。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合同条款不得和《民法典》相抵触。如有的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有本省的某行业领域资格证书,限制外地供应商竞争的规定,就与我国法律相背离。
原则二:反映采购人需求
招标代理机构面对的是采购单位对自己的项目了解程度差异非常大,再加上采购项目门类繁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前就要对采购单位状况、项目复杂情况、具体要求等所有需求有一个真实全面的了解。
在编招标文件时应该考虑的都要考虑到,即使当时不能确定具体要求,也应把考虑到的要求提出来。想到了,但不能确定的也应该把想到了的提出来,让投标者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建议。
殊不知,有时一个细微疏漏,就可能造成被动局面,比如只注意设备的技术性能而忽略其整体几何尺寸,最后设备可能进不了厂房的门,进了门可能又没有适合的面积来安装调试;考虑报价要求时可能对设备报价都提出了要求,偏偏把分项报价忽略了,这都会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
原则三:公正合理
公正是指公正、平等对待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都要遵守,都要承担义务。
合理是指采购人提出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技术要求根据可行性报告、技术经济分析确立,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等,否则会多花不必要的钱。合理的特殊要求,可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但这些条款不应过于苛刻,更不允许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中标方。由于项目的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出合同条款,如支付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主保险费及投标企业资格文件等,这部分要求的提出也要合理。验收方式和标准应采用我国通用的标准,或我国承认的国外标准、欧洲标准等。
原则四: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指招标文件不能存有歧视性条款。只有公平才能吸引真正感兴趣、有竞争力的投标厂商。招标文件不能含有歧视性条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招标工作的监管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有歧视性条款。当然技术规格要求制定得过低,看似扩大了竞争面,实则给评标带来了很大困难,评标的正确性很难体现,最后选择的结果可能还是带有倾向性。
为了减少招标文件的倾向性,首先根据通过使用要求和使用目的确定货物档次,建议采用同档次产品开展市场调查进行比较,或向有水平的行业专家咨询,找出各匹配产品质量、性能、价格等差异所在。多分析、多观察,制定一些必须满足的基本指标,既要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又要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招标文件应载明配套的评标因素或方法,尽量做到科学合理,这样会使招标更加公开,人为因素相对减少,会使潜在的投标人更感兴趣。招标文件成型后,最好组织有关专家审定、把关。这些都是保证招标是否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原则五:科学规范
以最规范的文字,把采购的目的、要求、进度、服务等描述得简捷有序、准确明了。使有兴趣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都能清楚地知道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货物、服务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允许使用大概、大约等无法确定的语句,不要委婉描述,不要字句堆砌,表达上的含混不清,会造成理解上的差异。不要在某一部分说清楚了的事,又在另外章节中复述,弄不好,可能产生矛盾,让投标人无所适从。如对设备的软件问题,也应根据需要合理提示,以防在签约时出现价格问题。
原则六:维护政府、企业利益
招标文件编制要注意维护采购单位的秘密,如给公安系统招网络设备就要考虑安全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如噪音污染必须达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给广电部门招宽带网项目时就要注意这个问题。总之考虑要尽量地细致、全面,执行起来就越顺当。招标项目门类繁多,只有多积累、多调查、多思索、多积累经验,才能深入浅出,编出一份合乎规范的招标文件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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