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变更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过往行人应予以协助。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只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协商处理前撤离现场。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得移动现场的任何车辆和物品,并劝阻围观者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和散落物,应覆盖塑料布、篷布、芦苇席等可能的东西。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撕裂口等,并进行保护。
(4)严格防止再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继续开设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除了及时报警和消防员外,还应采取预防措施。特别注意:燃油着火时,不能用水灭火,要用沙子覆盖灭火,否则容易造成火势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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