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者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者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然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查相关材料虚假,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受贿罪,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回。
套用公司资金立案标准
套用公司资金在刑法上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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