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立名目套取国家资金刑法规定怎么判?
时间:2024-01-26 22:06:50 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巧立名目套取国家资金刑法规定怎么判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套取国家资金相关处罚规定

(一)、查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重大诈骗犯罪。

(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五)、在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中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划分责任,区别对待,注重效果。追究刑事责任要慎重,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私舞弊情节,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由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认识模糊,且所申报项目客观上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部分条件的,一般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套取国家资金罪是利用虚假的手段非法得到资金,行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果构成诈骗罪,按照诈骗罪的进行判定、罚款,如果构成受贿罪,则按照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并且,判罚的依据是案件涉及的数额,以及是否涉及人身伤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n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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