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产生这类一户多宅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是由于农民因生产生活需求,有的农户占地建造了新房,保留旧房用于放置农机等,造成超占、多占、一户多宅现象的存在。
二是农村因子女长大成家后分户建新房和父母分开居住。但父母死亡后,父母的财产归子女继承;子女就会拥有几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现象。
三是农民除建大面积的宅基地外,甚至以设施农用地(养殖业)为由建房或圈地,占用大量的土地。发展养殖、畜牧业,虽然没有改变土地性质,有人认为不用办理用地手续,有的甚至占用大量的耕地建养鸡场、香菇棚,造成土地破坏。
四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配备不齐全,经常不能达到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标准,对基层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监管不严,执法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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