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之一,指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而言必须公平合理不得岐视性对待。税收公平主义是法的平等性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与其他税法基本原则相比,税收公平主义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为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衡量负担能力(即纳税能力)大小以纳税人获得收入的能力为基本标准,但当所得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消费水平可作为补充指标。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其基本思想内涵是相通的。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参考,但对政府、对纳税人却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所采纳,才会升华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得到全面的贯彻。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税收公平问题。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例如对税务执法、司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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