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是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
税收公平的内容包括二个方面:
一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是有差别的。这也称为“横向公平”或“水平公平”。
二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这也称作“纵向公平”或“垂直公平”。
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大体有两种:
一是受益原则,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税负应为多大。获得效益多者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不纳税。
二是支付能力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少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税收公平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纳税人对公平的自然愿望。一方面,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另一方面,税收矫正收入分配不均或悬殊差距的作用,对于维持社会稳定,避免爆发革命或社会动乱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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