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属于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3-08-07 11:44:46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利用职务方便,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或未偿还三个月以上,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这是一种较轻的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者利用职务主管,在本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下挪用本公司资金,具有用途主要是个人使用或贷款给他人使用,但没有用于不正当的经济活动,挪用金额大,而且时间超过3个月未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入、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挪用本公司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金额较大。2、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不超过3个月,但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是否退款的限制,金额大的话,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就会成为犯罪。盈利活动主要是指经营者、投资、购买股票和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是指挪用的资金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金额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公司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行为者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成本罪,不需要同时具备。挪用上述资金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有埋入、经营或者经营财产责任的埋入、厂长、会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营本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用给其他用。(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有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种是上述公司的员工,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工厂)的负责人和其他普通员工。上述董事、监事和员工必须没有国家员工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没有国家员工身份的其他员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员工。持有国家职工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挪用或借用本公司的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的。

挪用资金罪属于金融犯罪吗

依据《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归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个大类中,所以挪用资金罪可以是金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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