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具备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注意的是: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二、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如下:
1.提出诉讼,文书形式以裁定书办理。
2.办理审查。
3.审查内容。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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