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得看获得担保物权的人是不是善意第三人。通俗来说,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盗赃物原则上不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和质权,也就是不可以用盗赃物给他人设立抵押权、质权。设立了也无效,除非原所有权人没发现盗窃者。
2、盗赃物可以成立留置权,就是你把盗赃物拿去修理欠费的话,对方可以留置你的盗赃物,除非你还钱或者提供担保。
一、按揭贷款担保的效力
从担保的效力来看,在银行抵押权凭证办妥之前,借款人违约不还款时,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保证责任。开发商在偿还借款人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以及违约金等债务后,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向借款人追偿。
二、按揭贷款担保的特点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担保阶段、三方当事人和四种法律关系。从担保的阶段来看,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银行保管之日止。该阶段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阶段始于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此时抵押合同开始生效,由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亦即保证合同失效之时,通过两个阶段的紧密衔接,贷款银行的债权获得了不间断的保障。而且,贷款银行为了防止抵押物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还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并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
从主体上来看,在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中须具备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抵押人、购房人)、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和保证人(开发商)。
在这三方当事人间产生了四种法律关系,即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远期交货合同);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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