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结婚以后购买的分红险和养老保险产品当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些保险项目以夫妇中的某一方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现。
随后,这对夫妇会用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来按时支付保险费用,这样做的核心目的在于提升和保护家庭财产的价值意义。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将这类保险产品中所产生的收益视为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另一位伴侣来说,这种处理方式显得极其不公允。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把此类保险的保单现值界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同时,保险合同仍然能够保留为原购买方(通常情况下是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形式;
以此为基础,购买方能在离婚后自由选择是否继续承担付款责任,或者将保单的资金价值进行转化和变现,并且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另外一方转让其所拥有的金额的一半作为双方财产分配的折算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4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