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全文5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