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在航道范围内从事河砂开采作业;
(2)在航道范围内从事砂石开采作业;
(3)在航道范围内从事砂金开采作业。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由申请人编制,包括开采地点、范围、期限、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宽度、弃渣处理以及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措施等内容,加盖申请人公章。
包括反映施工河段水下地形及施工布置的施工作业图纸。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同时需将纸质材料到江门航道局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2号江门航道局,邮编:529000。
3)受理。江门航道局窗口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完整,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b)不符合受理条件,江门航道局不予受理,并制作《航道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查。江门航道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印发准予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审批的书面决定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航道行政审批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领取结果。窗口办结后,通知申请人到江门航道局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0750-3292869。
2)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江门航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江门航道局办事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4)受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完整,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b)不符合受理条件,江门航道局不予受理,并制作《航道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5)审查。江门航道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印发准予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审批的书面决定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航道行政审批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后,通知申请人到江门航道局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江门航道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
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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