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航道范围內开采河砂、砂石、砂金审批办理依据
时间:2023-05-28 20:08:05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

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广东省梅州航道局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

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领取《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领取《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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