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工伤待遇结算手续。
二、结算所需资料:
(1)无伤残等级的工伤: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2)有伤残等级的工伤: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和《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审批表》各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原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3)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和《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审批表》各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原件;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医疗费原始发票(如对方已作部分费用赔付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须出具发票复印件并写明赔付情况,加盖事故处理或判决部门的印章)、住院费用清单。
(4)工伤旧伤复发: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旧伤复发鉴定表》、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5)工伤死亡待遇结算:填报《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等费用审批表》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死亡前发生医疗费用的,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报表》,并提供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街道或乡镇政府证明(证明须说明申请供养人的经济来源与死者的关系)。
(6)1~4级工伤领取伤残津贴:提供《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填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核定表》二份;
三、经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查核定,持单位收款收据、结算表和原始发票到医保大厅财务窗口办理结算。
四、联系电话:89071628907145
湛江市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及须知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局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
医疗费(含挂号、治疗、检验、手术、住院普通床位、药费、就医路费):社保支付70%,单位支付30%。
康复器具费:社保支付50%,单位支付50%。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经申请评残达到等级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退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社保局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90%;二级:85%;
三级:80%;四级:75%。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为基数计发。
残退金每年定期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护理费: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鉴部门鉴定,需要护理的,以本地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标准按月发给。
特别严重完全护理依赖按60%计发;
完全护理依赖按50%计发;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40%计发;
部分护理依赖按30%计发;
护理费随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工亡待遇
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发给。
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一次性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
供养一人者,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供养两人以上,按50%发给;被供养者是孤老或孤儿者,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被供养人,直到失去供养条件止。供养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补助费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办理工伤(亡)待遇手续须知
工伤报告
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亡)事故或确定患职业病之后24小时内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报送工伤报告书。
工伤认定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调查时单位和伤者必须实事求是,积极配合;
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工伤(亡)事故,单位或伤者必须提供交警、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刑事认定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申领工伤(亡)待遇手续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单位填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补偿;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医疗终结后,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后30日内,由单位填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补偿;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由单位填报《工亡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亡待遇补偿;
办理工伤(亡)待遇须带下列有关资料:
诊断证明书;
住院首页;
出院小结;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证明;
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民事、刑事认定及有关赔偿处理结果证明;
医疗费单据及复印件。
被保险人工亡的,还需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死亡通知书;
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单位供养劳保卡或其他证明;
被供养人一寸相片一张。
年度审核
每年的5-6月,单位须提供残退人员、被供养人的生存证明材料;
每年的9月,单位须提供年满16周岁,还就读中学的被供养人的学校证明材料;
单位不按时提供以上材料时,社保经办机构可终止被供养人的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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