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1、领取、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2、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港澳台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港澳台的意见;
4、提交与赴港澳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申报材料]:一、新办和换发《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原件
2、人员审查批件(就该任务新出的批件需提供原件,在批件有效期内再次使用的可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提供住满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和聘书或其他合格工作证明),必要时出访人员本人需前来面谈。
4、已填写好的《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和《一览表,并按表格要求贴好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5、办证所需的二张照片(光面、免冠、正面大一寸半身近照二张,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
二、持有效《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办理签注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原件
2、人员审查批件(就该任务新出的人员审查批件需提供原件,在批件有效期内再次使用的可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提供住满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和聘书或其他合格工作证明),必要时出访人员本人需前来面谈。
4、已填写好的《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和《一览表,并按表格要求贴好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注:上述部分项目可由地级市外办按规定审核、保管,并在任务批件中注明,加盖公章。
省外办签证处(因公出访服务中心)制备《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所需时间
急件(经领导批准的特殊件)需要1个工作日
平件需要5个工作日
三、办理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留学、培训、常驻、演出以及在香港逗留超过三十天,澳门超过二十天者,须经省外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并签发《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材料如下:
1、省政府或省外办出具的任务批件原件
2、人员审查批件(就该任务新出的批件需提供原件,在有效期内再次使用的批件可提供复印件)
3、中文邀请信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提供住满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和聘书或其他合格工作证明),必要时出访人员本人需前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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