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观点不一的法律问题,主要看法官对案件的认识。
2012年,金驾驶轿车与林驾驶的微型轿车发生碰撞,微型轿车上的乘客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秦无责任。经鉴定,秦面部形成多处裂创痕,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需要说明的是,发生事故时,秦已经怀孕。
去年,秦产下婴儿。孩子出生后不久,秦提起诉讼,要求金与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5万元。案件的焦点是,秦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
事故发生时,秦的宝宝尚在腹中。那么,秦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被支持?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该支持。原因是案发时,孩子还没有出生。第二种观点是,应该予以支持。案发时,秦腹中的胎儿确实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秦如果当时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确实不能成立,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但是,秦提起的诉讼是在孩子出生后。交通事故导致秦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劳动能力,在客观上影响了秦应当抚养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由此,给被抚养人造成的损失,金应当予以赔偿。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秦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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