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资产保全程序所需材料总览
时间:2023-05-26 11:17:06 4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申请诉前资产保全程序所需材料总览

申请诉前资产保全程序所需材料总览: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8.担保函;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二、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4.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依照原告要求法院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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