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司机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司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车辆发生事故是找车主还是当事人
当事人。在机动车辆事故的现场,交警来到现场后,肯定是会将肇事司机的证照给予暂扣的。当然责任人肯定是司机无疑,事故的责任也应该由司机来承担。如果是非营运车辆的事故,要是司机驾驶的车辆是租借的,肇事司机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则需要由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后车主可以向肇事者进行追偿。要是车辆是营运车子,司机在是完成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在实践中大多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余下部分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要是司机是故意所为,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提出追偿的。
二、车辆备案与车辆挂靠协议
挂靠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未约定车主所雇司机须遵守挂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亦未约定挂靠单位有权参与或者干涉车主车辆的营运。但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可以视为挂靠单位授权车主雇用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车主所雇的司机间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间接从事挂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可视为挂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车主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们只是没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有些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中写明,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自负,挂靠单位概不承担。但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不可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据这些条款来证明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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