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优势是什么?
调解最省时间和精力,诉讼的话一审之后还牵扯到二审,如果二审发回就需要从一审重头来过。仲裁结果相当于法院的二审结果,属于终审。如果能调解的话,还是调解省钱、省时间和精力。
调解非诉讼必要程序
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调解、执行等一系列程序,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它是程序法,法院应当按照该法制定的程序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可见,原告提交起诉状及证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而不是接受起诉资料后应当调解,,调解作为立案的前置程序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此外,部分人民法院在收取原告的诉讼材料时,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而不引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懂法,也知道违法,但明知违法而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可见,人民调解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基层人民法只是进行业务指导,而不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专门负责调解,更不应在先调解再立案。
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独立于法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官作为裁判者,要准确把握诉讼的争议焦点、准确把握当事人双方的心里症结,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合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而律师作为谈判者,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辅助者,应该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做出判断,并且能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愿望,诉讼调解即是解决矛盾的最好方法。
2、独立于当事人
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地位是由其代理权限和律师本身特性决定的。其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律师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为和解、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应该征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并且不得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其二,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对立性。尽管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即要受到代理权限范围的严格限制,又要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但律师毕竟不是代理人的“传声筒”,不应对他百依百顺,律师并非没有相对个人独立的意志、不能发表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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