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院长周强主持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日前召开,最高法院就《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其中,该征求意见首次提出了直接言词原则。根据著名刑法学者陈光中教授介绍,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其实,对于直接言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早就开始实行。2002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就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且,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之所以规定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需要亲自出庭,实是缘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需要。这是因为,不在当事人面前,没有当事人亲自对质的情况下,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和录音等形式的证据就可能随便、草率;也可能不经当事人的亲自对质与情节提醒,所作的证明会有无形中的错误乃至关键点的遗漏;还有可能所作的证明与证据提供方的解读不一致;更不能排除证人是按照收集人的意思作的伪证,或者是受其不当引导而作的对一方有利的片面证明
因此,就同原件与原物的效力必然大于复制件一样,证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有亲自出庭进行直接作证,其所作的证明才会有意义。更不用说,真理越辩越明,证人只有在亲自出庭对质并接受双方当事人交叉询问的情况下,其所证明的事实是真是假才容易判定。特别是在有经验的指控人、辩护人的当场追问、揭露与法官的引导下,加上其表情、神态的流露与现场反应情况,其是如实作证还是作伪证,更会一目了然。也正是因为如此,直接言词原则才会成为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
可见,直接言词原则的本意就是以言词作为案件证据的,说话者应当亲自到法庭,在开庭时亲自说,而且在法庭说话的效力高于其他表达形式的效力。征求意见提出该项原则,显然是旨在严格审查证人证言的真伪,避免先入为主地将侦查机关的侦查或讯问笔录作为定案依据,因而是一项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有必要列入该意见并认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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