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没收财产如何执行
时间:2023-03-29 05:30:27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如果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没收的财产中酌情偿还。

如果在没收的财产中,有罪犯利用犯罪手段获得的他人财产,经原主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原主。对于没收的财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部门,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私自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对于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罚金太多交不起怎么办

罚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财产刑的一种,是对犯罪分子强制处以财产处罚的措施。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额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而定。罚金具有强制性,即要求犯罪分子必须缴纳,无正当理由不缴或是延期未缴的,法院将对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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