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业企事业单位,公对公转账不涉及对外营业(如销售和收购)的无需开具发票。涉及经营的需要开具发票。当然,对方不需要发票不开发票也可以,但一定要如实申报纳税。
2、行政单位不需要开发票,涉及收费的要开具财政非税收据。
3、相关法规:《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有权征收税费的机关有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及相关行业部门,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用行政专用收款收据。
意义作用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税收
税(又称税赋、税金、税收、赋税、税捐、捐税、租税)指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各国各地区税法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同,分类也不同,概念不尽一样。税的中文称呼,在中国各个朝代、各个中文地区对税的称呼也有差异。税制即指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税种指税的种类,差异表现为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不同,税种总合构成“税制”。
税收的基本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对于税法而言)。公对公转账无需交税,开普通发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规定,只要是企业,无论货款打入什么帐户,只要发生销售,都应开具发票,以保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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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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