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协商作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手段:协商乃是基于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以及互谅共济、实事求是之心境,针对可能出现的纷争,通过直接沟通与友好磋商的方式,化解矛盾,寻求共识,以达成对争议事项的一致意见,进而实现自力救济的目的。
2.仲裁乃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又一法律途径:仲裁系借助仲裁机构中的仲裁员,以中立的立场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争端与纠纷进行调停,并最终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3.诉讼则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最后手段:诉讼即指合同双方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据此作出裁决的司法程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及选择管辖等因素。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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