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害、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员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病情变化提出复查鉴定。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或者关闭的,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鉴定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鉴定。3、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鉴定。
工伤评残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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