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持股份并作为法人可以吗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股权代持”这一问题在企业筹备首次公开募股(IPO)以及在新兴市场挂牌交易的新三板中经常遇到,这往往有可能影响到项目进程的推进速度。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企业寻求上市发展的道路上,股权代持问题可能会对拟上市公司股权的透明度构成潜在威胁,进一步引发各种复杂的利益冲突与法律纷争。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始终坚持严苛原则,坚决反对这一行为。同样地,对于那些希望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而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亦明确规定,这些企业必须要等到清除股权代持问题后,才能正式申请挂牌。
《公司法》第十六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改尘芹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核毕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二、代持股份怎么分红
通常情况下,股权代持是允许进行股息分配的。在实践中,如若实际出资者与名义出资者之间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实际出资者为投资主体并享有相关投资权益的,并且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范,那么实际出资者将依法享有股息分配所带来的收益。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代持现象在许多企业的首次公开募股(以下简称“IPO”)以及新三板市场挂牌过程中屡见不鲜,这不仅可能对项目的整体进展构成不利因素,而且还可能直接威胁到公司股权的透明性,进而带来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复杂的法律纠纷。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对此类行为均持有明确的反对立场,并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解决股权代持问题之后方可提出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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