耽误期限指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为一定诉讼行为而未完成。
当事人耽误期限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有的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法律把耽误分为两种情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耽误期限的,视为期间届满;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发生了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爆发了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诉讼文书被他人迟误,未能及时收到等。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否则,当事人就失去了再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权利。顺延就是把耽误的期限补足。比如,上诉期限于1月15日届满,在1月10日发生了地震,交通中断,1月17日,交通恢复。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即1月27日前提出顺延期间的申请。顺延的期间根据耽误的期间确定,比如,前述耽误的上诉期间为5日,顺延申请在1月25日提出,上诉期限1月30日届满。延误期间的事由,既可能发生在一审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二审程序中,在哪个程序发生迟误,向哪一审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但延误上诉期间的,应当向作出裁判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顺延。准许顺延的法定理由,不能依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定,而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顺延的法定条件的,才能批准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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