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6、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一、农村拆迁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农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农村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农村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农村房屋拆迁管理责任
1、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4、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5、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
7、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8、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
9、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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