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二、防城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报检(承办)人身份证、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
产地检疫合格证
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单证
三、防城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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