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省外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省之前。
二、办理材料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调运外省的调入地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纸质材料后在法人邑门式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林业股工作人员审核资料,不能证明是否具有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生物的,要进行植物检疫。材料符合许可条件且检疫合格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除害处理合格证》;除害处理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到业务股室或者邮寄领取《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蓬江区法人邑门式按规定取号。
2)申请。申请人备齐纸质材料后在法人邑门式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待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审查。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林业股工作人员审核资料,不能证明是否具有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生物的,要进行植物检疫。材料符合许可条件且检疫合格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除害处理合格证》;除害处理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蓬江区法人邑门式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植物检疫证书》(出省)。非申请人本人领取结果时,需要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篁庄大道西10号1幢(即火炬科技创业园1号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