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2、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一、交通事故中的检查费是谁出
交通事故检查费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该当事人先自行承担。事故处理或诉讼结束后,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或败诉方追偿。交通事故检查费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以及对伤情、财产损失的鉴定费用等。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三、交通事故处理过程还需要交费吗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一般不需要交费,但是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的需要自己承担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规定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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