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倘若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将子女的姓名写入房产证,通常情况下,这类房产应被视为子女双方的共同财产。
而当某个家庭步入婚姻殿堂后,面临着购买新房的需求时,若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且将夫妻二人的姓名均列入房产证,那么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这种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因此这些房产被认为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范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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