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标出女方姓名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通常遵循如下规定分配。
首先,须明确房产仅列明男方姓名的情况,应被视为男方享有的私人财物;因此,二人并不需就此方面做出财产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房产应作为男方独自享有财产处理。
然而,如果女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该房产属于婚姻期间二者共同创造的财富,则二人均需就房产达成共同决定以实施产权分割。
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交由国家审判机关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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