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一、代位权原则要件有什么
代位权要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损害是如何产生的
代位权的损害情况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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