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针对尚未取得合法结婚证书的情侣之间所产生的债务问题,我们通常将其视为普通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
依照国际惯例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才能够产生婚姻关系并肩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这对情侣未经合法结婚登记便存在债务关系,那么该行为所引发的债务就不能被归纳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作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其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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