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何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不包括“未婚夫”及“未婚妻”。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破坏军婚罪的有效证据如何确定
在破坏军婚罪的案件中,针对情况的不同,我们所能够收集到的证据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在我们能够得到的证据中,怎么确定哪些是有效的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刑诉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应该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此可知,在破坏军婚罪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属于以上的证据范畴里面。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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