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按照既定规章制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数额之前,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职工(含军人事务及工商界人士),将在原有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金额的基础上,再实施以下针对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措施:
若自入会缴纳社会保障金开始至今超过三十年的退休职工,他们每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可额外增加四十五元;如果缴费年限满二十年但未达到三十年的退休职工,每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则可额外增加四十元;缴费年限为十年至二十年的退休职工,他们每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可额外增加三十五元;对于缴费年限少于十年的退休职工,不论是非建设性的土地开发流转形式下转为工职人员的退休人员,还是其他情况,他们每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均可额外增加三十元。
在执行上述调整措施之后,每位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出二千七百七十三元。
2.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方面,严格依照工龄进行计算,即每工作满一年便增加一百元的基础养老金。
比如,工龄为十年的退休职工,他的基础养老金就可以设定为一千元;工作二十年的退休职工,他的基础养老金即可设定为两千元;同样地,工作三十年的退休职工,他的基础养老金就可以设定为三千元;若是拥有四十年工龄的退休职工,他的基础养老金就可以设定为四千元。
此项规定的实行,不论劳动者所从事的是高级技工岗位、中级技工岗位亦或只是普通工种,都会按照同等待遇进行基础养老金的设定。
不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对公人员,他们的基础养老金均应实行平等分配原则,与工人的基础养老金同等对待。
3.对于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经过行政部门批准并成功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此处不包括那些在机关、公立全额供应基金以及非营利性机构中就业,并且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发放标准和调整策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开始,他们的基础养老金将会面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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