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收养登记
申报部门:民政局
办理地点:大厅一楼
联系电话:65639782
权力编码:JS050600MZ-SP-0003
承诺时限:即办
材料名称: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人: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证明及有关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证件和二寸合家照2份(同底色)
送养人: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2、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复印件)
3、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5、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
6、法院出具的孤儿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证明
7、孤儿的监护人同意送养的意见
8、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证明及有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7、当地县级报纸刊登查找该儿童的公告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证件照和二寸合家照各2份(同底色)
三、收养孤儿或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危害可能的儿童
收养人: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4、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证明及有关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证件照和二寸合家照各2份(同底色)
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意见书
4、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5、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裁定的证明
6、对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证明及有关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证件照和二寸合家照各2份(同底色)
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簿、居民身份证
2、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3、依法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安机关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五、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证明及有关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证件照和二寸合家照各2份(同底色)
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提交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通知
3、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4、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5、依法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六、收养继子女
收养人:
1、居民户簿和居民身份证(或相应的身份证明,如护照等)
2、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证件照和二寸合家照各2份(同底色)
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同意送养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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