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诉讼举证需要哪些材料
劳动诉讼举证需要的材料有: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证明双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上岗证等;
3.原告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明;
4.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劳动诉讼案件的举证内容有哪些?
劳动诉讼案件的举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用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3.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4.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三、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期限是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n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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