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通字〔199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执法工作,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更新的要求。为此,现就公安机关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准备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促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国家赔偿法是与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国家重要法律,它的实施,既是对公安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鞭策,又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水平、队伍素质的一个考验。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涉及公民和法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教育全体干警要认真学法、懂法、运用好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的尊严,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要组织全体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在第一线的干警,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赔偿法。要通过在职学习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开展学习活动,使全体干警深刻领会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大意义,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弄懂弄通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等主要规定,充分理解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一致性,澄清模糊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大胆工作,严格执法。既要防止出现怕赔偿而缩手缩脚,放松对犯罪的打击处理、放松治安行政管理的现象;又要防止不严肃对待国家赔偿法的不以为然、不学习、不过问、我行我素的错误态度。
三、要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抓紧对未结的各类案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彻底的清理。清理的范围: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损害公民生命健康和违法给公民、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三个方面。清理的重点:一是未结案件中采取收审、拘留、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是否有证据不充分,超时限、超范围的问题;二是在办理案件和治安行政管理过程中刑讯逼供、体罚被告人、当事人等损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问题;三是在办理案件和治安行政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罚款、没收、扣押、收费、查封、吊销证照等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清理工作,确保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完成。
四、抓紧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和办案责任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违法现象。要通过复议对案件进行事中监督,对发现的错误和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和错案的发生。要尽快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责任心不强,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已经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并狠抓检查落实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对国家赔偿法实施准备工作中和实施后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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