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5-09 15:24:39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超龄退休能多领取养老保险金吗?

网友提问:

我是一名企业女职工(干部岗位),今年已满57岁,一直在企业工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费也一直坚持交。象我这种情况,是否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多拿养老保险金?

社保局回复: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在干部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又据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二、三款规定,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与超龄留用人员双方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书面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延长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可按实际退休时的情况核算。否则,均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2号令》第五章规定进行核算,基本养老金自审批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不补发,即:养老保险金仍按55岁时的情况核算,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开始发放。因此,您是否能多领取养老保险金,应根据具体未及时退休的原因而定。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退休时按京劳法发[1995]463号文件规定,以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在《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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