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0:43:51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航运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

自《港口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全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下,全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在个别地方还存在着未经审批占用港口岸线、优线劣用、其它部门越权审批等违反《港口法》的现象,港口岸线管理工作仍亟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港口岸线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视和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我省是水运资源较

为丰富的省份,港口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港口岸线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是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可用于建设港口的岸线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对它的保护和控制得不好,必将导致港口岸线资源的浪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港口法》赋予的这一重要职责。

二、加强港口总体规划工作港口总体规划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港口岸线的重要依据,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当地港口总体规划。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尽快制定当地港口总体规划,用于科学指导当地港口岸线的管理和开发利用。

三、严格港口岸线审批制度《港口法》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凡涉及使用港口岸线的都应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其他部门无权审批。港口岸线审批实行二级审批制,即建设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须经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省交通厅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审批。

四、规范港口岸线审批程序规范港口岸线审批程序是全省港口岸线审批工作实现规范、高效、公开的要求。为此,将我省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江西省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核表》;

(2)、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项目选址范围内1:500—1:2000地形图;

(4)、项目初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复审,并征求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海事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及复审意见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后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审批,同时将审批意见报交通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岸线使用申请人将批准的岸线使用意见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方面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岸线。

使用深水岸线的,须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交通部,由交通部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审批。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持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向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及海事等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转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的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可续申请。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办事程序,将港口岸线审批的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港口岸线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岸线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督促岸线使用人按港口岸线批准的使用范围、功能和建设时限建设、运营。应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1、岸线使用人应按照岸线使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用途依法使用和保护港口岸线,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

2、岸线使用人在获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建造永久性设施;在使用期限届满时,使用人应负责拆除自行构筑的所有临时设施。如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港口岸线使用人应无偿退出所使用的岸线。

3、岸线使用人出让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设施,应向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转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岸线使用人应自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两年内,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3以上投入项目建设。逾期未投入建设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为1年,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已满仍未投入建设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将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5、项目建设过程中,岸线使用人应每季度末向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进度统计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交通部颁布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6、各设区市交通局近期要对辖区内岸线资源和岸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和检查,对于已建码头但尚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要督促码头所有人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有关规定惩处。此项工作具体由省航运管理局负责布置落实。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当地港口岸线管理工作,落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当地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港口岸线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要严格依照《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使全省港口岸线资源得到较好的管理、开发和使用。

江西省交通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江西省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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