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户口迁出,原则上就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但在实践中,他们大多受制于当时的承包人,也就是说,只要出生在土地分割之前,就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其他与已婚妇女征收与补偿有关的问题已婚妇女的征收与补偿问题取决于具体情况。其中,核心标准是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成员资格。
在这个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婚姻不涉及户籍的迁移,因此她们的成员资格没有争议。但是,如果他们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结了婚,他们的成员资格就应该区别对待。
1。确定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婚的妇女的成员身份。
1、农村妇女因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婚,户籍不迁出,承包地也存在。作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原经济组织补偿费的分配权。
2,户籍已迁至丈夫家,居住在丈夫家中,且在丈夫家中没有承包地。在原组织中,土地补偿分配权不享有原征地补偿。但是,原来的承包地仍然是它的生存条件之一。安置权的分配应根据被安置农民的形象和原合同进行。第二,城镇已婚妇女的成员。
农村妇女在城镇结婚,未迁出户口,未取得非农户口,承包地也保留,但居住在城镇的,应当承认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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