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医疗费用全额赔偿后,患者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赔偿金额需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为一万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交强险医疗费用全额赔偿后,患者是否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主要取决于赔偿金额。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一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为一万元。上述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仅仅局限于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这样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而且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两个项目的赔偿。
交强险对医疗费用赔偿额度为一万元,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交强险对医疗费用赔偿额度为一万元,但并不包括以下项目:毒品注射、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费用;医疗事故纠纷期间的医疗费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医疗费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未经医疗机构批准,擅自营业的医疗机构等产生的费用。因此,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额度为一万元,不包括上述项目。
综上所述,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为一万元,但并不包括某些特定的医疗费用项目。患者在索赔时需要了解具体的赔偿范围,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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