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朱某是启东市海复镇人,现年53岁,去年12月4日事发时,他驾驶的是一辆从朋友处借来的五菱牌工具车。当天上午9时许,朱某在驾该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和平路往南行驶过程中,遇到交警茅某等四人在路口执勤例行检查。
辅警沈某示意朱某停车检查,并在其停下后,走到驾驶室左侧车窗边,要求朱某出示相关证件。此时,朱某以过红绿灯后再停车为由,突然起步向南行驶。
为防止朱某驾车逃避检查,沈某用右手抓住车窗跟车前行。期间,被告朱某加速前行,数秒后,被害人沈某因为脚步跟不上而跌地受伤。经法医鉴定,沈某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牙齿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朱某协助茅某等人将沈某送至医院抢救。当月12月31日,朱某先行赔偿被害人沈某人民币8万元。本案审理期间,朱某与沈某在庭外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赔偿沈某人民币57万元,并取得沈某的谅解。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接受例行检查过程中强行驾车前行致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朱某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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