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三)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作品自愿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作品自愿登记表和申请书(分个人申请书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权利保证书(以上材料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私自更改)。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外省户籍著作权人需提供本省单位工作证明或在本省进行生活、学习等活动且有固定居所的证明文件);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盖鲜章);
(3)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名确认);
(4)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须盖鲜章);
(5)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盖鲜章);
(6)公民身份证,须附正反两面完整内容的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1)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
(2)作品章节目录;
(3)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
(4)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
(5)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创作说明书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美术作品应当简要描述作品的主要元素及其构成方式;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申请者为原创人时,应当说明创作作品的缘由、创作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如果申请人运用公用领域的基本元素或其他著作权人已有作品衍生创作的作品,应说明情况,填写使用的原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作品出处;
(3)创作意图,作品的具体运用范围;
(4)创作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5)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盖鲜章),代理公司的营业范围必须包含知识产权、著作权代理咨询相关资质。
公司员工或代理公司具体经办人员代理作品登记的,应当与委托书中保持一致,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6、作品样本(纸质以A4纸标准提交,单面打印,其中美术作品样本打印标准为:10×12cm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作品电子设计稿(与作品纸质样本保持一致)。
7、其他作品自愿登记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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