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10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绍勇,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绍勇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谢绍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谢绍勇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持弹簧刀在本市丰台区东高地、三营门地区欲进行抢劫,后因未找到目标而未得逞,后被告人谢绍勇伙同他人欲盗窃丰台区东高地万源书店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绍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信全、刘权意、黄国杰证言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绍勇伙同他人,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作案时使用的弹簧刀,并积极创造作案条件,是抢劫犯罪的预备阶段,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尚有悔改表现,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绍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07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云强
二○○七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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