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需要强制执行时,首先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中写明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海关拟采取的具体强制措施、执行期限、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等,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海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海关强制执行的范围是:当事人提交的保证金及其他担保物,海关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强制执行方式是以当事人的保证金直接抵缴罚款,或将担保物和扣留财物交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罚款。保证金及拍卖所得价款在偿付当事人应缴罚款并支付有关费用(执行费、仓储费等)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返还当事人;反之,不足部分海关可要求当事人缴纳;当事人拒不缴纳的,海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二、海关行政处罚等形式
(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全文7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